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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何况,宗法制重视的,正恰恰是嫡妻所生之首子。
如果首子该杀,则嫡长子何由产生?如果所杀之子又是自己的,岂非自己给自己断后,活生生断送了血统的正宗传人?显然,弃首子或杀首子的政策,实不宜推广发扬。
但是,另一方面,嫡长子血统的纯正,又无论如何是极其重要的。
从某种意义上讲,它比不弃子不杀子还要重要。
因为弃子杀子固然可能&ldo;错杀&rdo;,不弃不杀则可能&ldo;错认&rdo;。
错杀了不要紧,还可以再生;错认了就很糟糕,可能永远也改不过来。
看来,唯一可行的办法,就是&ldo;正本清源&rdo;。
也就是说,只有绝禁婚前和婚外的性行为,才是既安全可靠又不滥杀无辜的好办法。
如果能够保证新婚之时,夫是&ldo;童男&rdo;,妻是&ldo;处女&rdo;,则他们婚后生子,当然也就不会有什么问题。
否则,便难免有妻子从外面带进的&ldo;野种&rdo;来&ldo;夺嫡&rdo;,也难免有丈夫在外面留下的&ldo;情种&rdo;来&ldo;争长&rdo;。
所以,婚前婚外的性禁忌,对男女双方都很重要。
不过这事也是说说容易,做起来很难的。
因为一方面,&ldo;哪个男子不善钟情,哪个女子不善怀春,&rdo;性的吸引乃是少男少女无法抵御的诱惑;另一方面,当时的风俗,是对性关系看得很淡,野合之事,比比皆是。
就连孔夫子他老先生本人,也是其父叔梁纥与其母颜氏在尼山祭神时野合而生,祷与尼丘而得。
故孔子名&ldo;丘&rdo;,字&ldo;仲尼&rdo;,其来由便正是他父母做爱的那个地方‐‐尼丘。
现在看来,所谓野合之风,很可能是远古时代群婚制度的一种遗存。
至少在周代仍有这样的习俗:一到春天,男男女女便都跑到春意盎然的野外,在春风杨柳之中自由恋爱,在和阳明月之下私相偷情,而社会和官方也予以允许。
《周礼。
地官。
媒氏》云:&ldo;仲春之月,令会男女,于是时也,奔者不禁。
&rdo;其中,自然不乏童男处女,甚至已婚夫妇。
如此看来,童男处女的纯洁性,便不一定靠得住;已婚男女的偷情,也难保不会发生。
&ldo;嫡传&rdo;是否会&ldo;误传&rdo;,也仍是一个疑问。
于是,宗法制的设计者和维护者们,便只好采取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,‐‐把男人和女人严格地区分和隔离开来,让他们不能交往,不能接触,甚至不能见面。
也就是说,不让他们有y乱的机会。
这就是所谓&ldo;设男女之大防&rdo;。
关于这一点,《礼记。
曲礼》有详尽的规定。
按照《曲礼》说法,即便是一家人,男人和女人也不能坐在一起(不杂坐),不能将衣服挂在同一个竹竿衣架上(不同椸枷),不能用同一条毛巾洗脸,用同一把梳子梳头(不同巾栉),不能手递手地直接传递某一件东西(不亲授);小叔子和嫂子之间不能说话(叔嫂不通问),不能让父亲的妾为自己洗衣服(诸母不漱裳);别人家的男孩和女孩,除非是有媒人来说,不能知道他们的名字(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);自己家的女子,许嫁以后,出嫁以前,没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夫家去,也不能和未婚夫见面(女子许嫁,缨非有大故不入其门);嫁出去的姑娘姐妹回娘家来,即便是亲兄弟子侄,也不能和她们坐在一张席子上,吃一口锅里的饭(姑姊妹女子已嫁而反,兄弟弗与同器而食)。
凡此种种,一言以蔽之曰:&ldo;男女授受不亲。
&rdo;
由此可见,古人的&ldo;设男女之大防&rdo;,差不多已经到了神经质的程度。
不但男人和女人的身体、目光和言语不能接触,就连碰过的东西也不能接触。
似乎用了同一条毛巾,就会产生性冲动;衣服挂在同一根竹竿上,就等于有了性关系。
这可真是神经过敏,莫名其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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