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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宋时期海外贸易的法制渐趋细密,市舶司制度确立。
政府曾对外贸物资下过多次禁令:北宋崇宁时&ldo;禁私物奸人下海&rdo;;南宋淳熙时&ldo;禁贩金银&rdo;,南宋端平时&ldo;禁铜钱下海&rdo;。
[8]元代市舶司数度变迁,对外贸易也时开时禁。
总计有元一代曾四度关闭市舶,但时间不长即重行开放。
明代的对外贸易,已有相当的规模。
明初永乐年间,政府大力鼓励海外贸易。
三宝太监郑和曾率庞大的船队七下西洋。
当时所谓西洋,指的是今南洋与印度洋沿岸。
明中叶以前,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与海外各国的贸易,都有两种性质。
一种是民间贸易,这是平等互利的民间交往,不具任何政治色彩;另一种是随贡贸易,大都是政府间的交往,外国来华的都是贡品,不属商品性质,中国政府的赏赉也不是作为商品。
从代价和数量上看,贡品往往抵不上赏赉。
在朝贡物品外,也允许贡使带一部分商品与中国进行交流,这种贸易,大都在中国政府的认可之下,在指定地点进行。
所以这种商业上交往往往是很有限的。
这两种贸易,就数量上看,以民间贸易为大多数,随贡贸易在次数和数量上都很少。
由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无论在国力上、经济上都超过四邻国家,因此,明中叶以前,中外关系的结构,中国占主导地位,那时还没有固定的中西关系。
应该承认,这种中外关系的结构中,中国一直是以天朝自居的。
各国来华无论是真正的藩属,还是与中国完全没有藩属关系的国家,在封建统治者的心目中,都被认为是&ldo;化外之人&rdo;。
在文化、文明和地位上,始终有优越感、大国感。
但绝不等于说,这种关系就可以得出如西方学者们说的:中国强加给其他各国的不平等性质。
例如费正清在其所著的《美国与中国》一书中,论到中国的朝贡制度时说:&ldo;对于西方列强强加于中华帝国的不平等条约,如果要了解其单方面的和不平等性质,我们就必须回顾一下中国首先强加于西方来客的古老朝贡制度。
这个古老的中国制度,也同取代它的条约体系一样,是不平等的[9]类似费正清的这种说法,在西方著作家的书中,几乎都可以看到。
这实在是混淆两种不同性质的说法。
中国的朝贡制度以及与之相伴随的朝贡贸易制度,是发生在世界封建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时代。
封建制度的基本经济结构是自然经济。
中国和西欧国家的自然经济结构虽然有所不同,但在产品主要用于自己消费而不是投入流通,商品经济不占主要地位这一点上是相同的。
因之,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、尤其是东方各国的贡品往来,都不发生经济上的不平等贸易或掠夺对方资源、把别国变为自己的商品市场这种资本主义历史条件下的殖民地性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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